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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省住建厅:关于进一步落实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“十不准”》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“八严禁”》的通知添加时间:2025-08-08 08:22:53

信息名称:

关于进一步落实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“十不准”》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“八严禁”》的通知

索引号:

014000052/2025-00647

发布机构:

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编号:

生成日期:

2025-07-16时效:有效

内容概述:


关于进一步落实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

律“十不准”》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“八严禁”》的通知

苏建函质安〔2025〕253号




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委),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:


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监督与检测环节的廉洁风险,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,坚决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

和腐败问题,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,维护检测市场秩序,现就进一步落实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“十不准”》

(苏建函质安〔2024〕514号)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“八严禁”》(苏建函质〔2024〕573号)(以下简称“十不准”

“八严禁”)作出如下要求:


一、压实各级责任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“一岗双责”制度,谁主管、谁负责,一级抓一级、层层抓

落实,确保责任体系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岗位人员,做到不留死角、不留盲区。将“十不准”“八严禁”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年度

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绩效考核范畴。


二、开展常态化教育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题学习会、廉政党课、警示教育大会等多种形式,结合行业内外发生的典

型违纪违法案例,深入解读“十不准”“八严禁”的核心内容和纪律红线,督促全体监督、检测人员熟记于心、践行践诺。


三、落实风险防控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全体监督人员签订廉洁自律“十不准”承诺书;建立监督、检测工作廉洁反馈

制度;设立廉政监督员,定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,并检查廉洁纪律执行情况;建立问题台账,明确整改措施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,

做到立行立改、真改实改;督促检测机构人员签订廉洁自律“八严禁”承诺书,强化自我约束。


四、加强外部监督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“十不准”,督促检测机构在接样大厅电子屏滚动播出“八严禁”

内容;通过官方媒介公开举报电话、电子邮箱等,畅通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;聘请由建设、监理、施工、检测等单位推荐的

一线人员或行业技术骨干担任行风监督员,及时反馈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。


五、注重家庭助廉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监督、检测人员发放家庭助廉倡议书,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,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,

开展廉洁教育活动,引导家属把好“廉洁关”、当好“贤内助”,严防亲属利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
六、坚持“零容忍”查处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反“十不准”“八严禁”的问题线索,要坚持“零容忍”态度,发现一起、

查处一起、通报一起,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,形成有力震慑。


附件:


1.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“十不准”》


2.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“八严禁”》
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5年7月16日 


附件1


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“十不准”


1.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误餐费、红包、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购物卡等支付凭证,以及各种名义的辛苦费、咨询费。


2.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承担的费用。


3.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宴请以及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。


4. 不准在建设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以“挂证”、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;或违规安排配偶、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被监督单位任职或者挂名领薪、兼职取酬。


5. 不准从事与管理职能有关的有偿(含技术服务)活动。


6.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借款或以借为名占用企业的通讯工具、办公用品或交通工具等。


7. 不准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干预被检查单位的经营活动,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荐施工队伍、推销建筑材料、出租机械设备等。


8. 不准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自由裁量权,变相增加被检查单位负担。


9.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督查检查时制作迎检展板、画报、手册等,或在会议室摆放鲜花、水果和香烟等。


10.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。


附件2


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“八严禁”


1. 严禁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,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。


2. 严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。


3. 严禁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。


4. 严禁伪造、篡改检测数据、报告、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,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。


5. 严禁参与或默认委托人在检测样品或技术资料上弄虚作假。


6. 严禁向服务对象吃、拿、卡、要,向服务对象推销指定产品和服务。


7. 严禁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等任何有价物品。


8. 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、宴请、娱乐、健身等活动,向服务对象转嫁应由个人支付的差旅、食宿等费用。